(2015)攸法民一初字1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肖某与欧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欧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攸法民一初字1577号原告肖某,女,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攸县。被告欧某,男,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欧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欧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欧某的起诉确属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对被告欧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某承担。审判员 皮跃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