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寒滨民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王保升与王伟成、刘建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升,王伟成,刘建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滨民初字第404号原告王保升。被告王伟成。被告刘建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保升与被告王伟成、刘建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查封了被告王伟成所有的鲁G×××××号轿车、被告刘建龙所有的鲁G×××××号车,现被告刘建龙已缴纳押金3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建龙所有的鲁G×××××号轿车的查封。审 判 长  马 俊审 判 员  陈宏奎代理审判员  张 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耿春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