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民三(民)初字第2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施江与上海泰叶物流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三(民)初字第2917号原告施江。被告上海泰叶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军农。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江与被告上海泰叶物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谭文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毛振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