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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省天利工业炉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州市合鑫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天利工业炉有限公司,林州市合鑫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096号原告河南省天利工业炉有限公司。被告林州市合鑫铸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天利工业炉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州市合鑫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天利工业炉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胡新芬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天利工业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赵英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耿 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