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泗执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张家港保税区心悦贸易有限公司与韩福祥泗水县博奥工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泗执字第741号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被执行人:某乙公司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11日审结,该案(2012)泗民初字第150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控制的苏E广汽本田轿车一辆扣押至泗水县人民法院。扣押期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红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