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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栖执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刘香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香斋,李春林,刘文东,刘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栖执字第243号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人徐杰,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刘香斋。被执行人李春林。被执行人刘文东。被执行人刘志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上述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3)栖执字第243号案件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滨审判员  王绍强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东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