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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窦娟与被告高新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646号原告窦某,女,汉族,华池县人。被告高某某,男,汉族,华池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窦某于2015年8月12日以双方和好为由提出撤诉,经本院审查,该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窦某负担150元,退付原告窦某150元。审判员  赵生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德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