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窦娟与被告高新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646号原告窦某,女,汉族,华池县人。被告高某某,男,汉族,华池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窦某于2015年8月12日以双方和好为由提出撤诉,经本院审查,该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窦某负担150元,退付原告窦某150元。审判员 赵生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德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