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执字第004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余佳凤与石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佳凤,石秀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00419-2号申请执行人:余佳凤,女,1956年4月26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石秀珍,女,1982年2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余佳凤与石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石秀珍存款后,申请执行人余佳凤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松民一初字第013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家国代理审判员 黄结弟代理审判员 张素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星火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