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逍商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何纪万、蔡大力与蔡大力、岑士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纪万,蔡大力,岑士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逍商初字第509号原告:何纪万。被告:蔡大力。委托代理人:许杰,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岑士柯。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纪万诉被告蔡大力、岑士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纪万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纪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何纪万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陈涤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丁 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