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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逍商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何纪万、蔡大力与蔡大力、岑士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纪万,蔡大力,岑士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逍商初字第509号原告:何纪万。被告:蔡大力。委托代理人:许杰,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岑士柯。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纪万诉被告蔡大力、岑士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纪万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纪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何纪万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陈涤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丁 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