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民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肖翠芳与周宝红、程瑞刚、周建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翠芳,周宝红,成瑞刚,周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民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肖翠芳,女,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周宝红,女,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成瑞刚,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建国,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长治市城建局工作人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周宝红、成瑞刚、周建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十日内连带赔偿申请执行人肖翠芳商品销售款13636.4元,并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70.5元、案件执行费104元,以上共计13810.9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周建国在银行有存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建国在银行所有的存款13810.9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宝江执行员  宋林林执行员  任 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