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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兵民一终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新疆石河子天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睿盛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石河子天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睿盛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兵民一终字第000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石河子天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北一路4小区***号。法定代表人马占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文丽,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伟,该公司司法办主任。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睿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开发区东九路87小区**号。法定代表人韦春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德岭,新疆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新疆石河子天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上诉人新疆睿盛纺织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4)兵八民一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新疆石河子天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邹文丽、范伟,上诉人新疆睿盛纺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尹德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4)兵八民一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新疆石河子天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交纳上诉费88346元,新疆睿盛纺织有限公司交纳上诉费99770元,均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徐丽丽代理审判员  朱程文代理审判员  丁卫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燕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