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磴巡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来生与李秋江、沈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来生,李秋江,沈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磴巡初字第99号原告李来生,男,195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磴口县。被告李秋江,男,43岁,汉族,个体,住磴口县。身份证号不详。被告沈勇,男,42岁,汉族,个体,住磴口县。身份证号不详。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来生诉被告李秋江、沈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查找不能确定二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原告也不能提供二被告的准确送地地址,属被告送地地址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来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预收294元,全额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宏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