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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高新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山东亚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刘晋房、汤福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亚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刘晋房,汤福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高新民初字第61号原告:山东亚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区罗西街道金山工业园银山路中段北侧。法定代表人:王���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庆功,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晋房,男,汉族,居民,住济宁市嘉祥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70829XXXX********。被告:汤福连,男,汉族,居民,住济宁市嘉祥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70829XXXX********。原告山东亚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晋房、汤福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合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亚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庆功,被告刘晋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福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东亚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5月17日,原告与被告刘晋房签订屋面板加工合同,原告为被告供应金属彩铝屋面板,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约定履行送货义务,被告刘晋房未按约定付款。2014年12月16日,经原告与被告刘晋房、汤福连结算,被告刘晋房尚欠原告货款277882元,同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关于山东亚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债权的三方协议》,约定被告刘晋房于2014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结清拖欠原告的货款277882元,并自愿承担自2014年5月30日起的同期银行利息,若逾期未还,自愿承担欠款总额的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违约金,被告汤福连自愿以个人名下财产及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本金及利息,至今尚欠货款227882元未付。现要求二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27882元及利息。被告刘晋房辩称,欠款及担保属实。被告汤福连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7日,原告山东亚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晋房签订《屋面板加工合同》,原告为被告供应金属彩铝屋面板,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约定履行送���义务,被告刘晋房未按约定付款。2014年12月16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关于山东亚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债权的三方协议》,约定被告刘晋房于2014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结清拖欠原告的货款277882元,并自愿承担自2014年5月30日起的同期银行利息,若逾期未还,自愿承担欠款总额的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违约金,被告汤福连自愿以个人名下财产及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后二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本金及利息,至今尚欠货款227882元未付。以上事实,主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法庭调查认定,均已记录、收录在卷。原告山东亚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晋房、汤福连签订的《屋面板加工合同》、《关于山东亚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债权的三方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形式不违反法律规定,均为有效合同。被告刘晋房应严格按照合��约定,履行支付原告货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被告汤福连书面提供担保,应按照约定承担连带责任。对原告山东亚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要求二被告支付货款227882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晋房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山东亚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27882元及利息、违约金(其中自2014年5月30日起计至2014年12月3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4年12月3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二、被告汤福连对上述履行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汤福连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被告刘晋房享有追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刘晋房、汤福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若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向本院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鲁晨生人民陪审员  殷文玲人民陪审员  苗盛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晓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