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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1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吴启朋与郑恩想、周仲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吴启朋,郑恩想,周仲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1809号申请执行人吴启朋。被执行人郑恩想。被执行人周仲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苍南法院(2014)温苍金商初字第00722号判决书,于2015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仲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仲相在中国农业银行苍南支行存款4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先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新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