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陕执字第000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汇乙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官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汇乙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胡官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陕执字第00061-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汇乙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军建。被执行人胡官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宁陕民初字第00095号民事判决书,在被执行人胡官升支付申请执行人西安汇乙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192万元,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借款利息,交纳一审诉讼费20000元,负担本案执行费21700元的义务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胡官升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汇乙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查封被执行人胡官升所有的位于本县龙王镇河平村三组邱家湾的林权1520.50亩。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西安汇乙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请求,于2015年7月1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胡官升所有的位于宁陕县龙王镇河平村三组邱家湾的林权1520.50亩。因查封林权的评估变卖的期限较长,案件有必要暂时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宁陕执字第0006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宁审判员 徐智伟审判员 郭 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英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