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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谭昌勇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昌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元刑初字第146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昌勇,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向阳村二组,2015年3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6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监视居住。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元检公诉刑诉(2015)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昌勇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后,经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世军、杨丽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昌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21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谭昌勇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沿平庄镇红山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新华小区19栋北侧附近路段时,与前方同向推自行车的行人马春梅相撞,致马春梅受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一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谭昌勇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谭昌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2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昌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人贾宗霖、受害人马春梅的证言、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2015)法化酒鉴字第901号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赤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元宝山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元公交认字〔2015〕第026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机关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飞肯牌两轮摩托、马春梅伤病鉴定书、被告人户籍信息、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交警大队出具的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能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昌勇醉酒后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对公共交通安全造成了危险隐患,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一)、(二)、(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昌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玉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