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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监利执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朱杏秋、胡耀方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杏秋,胡耀方,胡燕方,胡承林,范玉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樊城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监利执字第00175号申请执行人朱杏秋,女。申请执行人胡耀方,男。申请执行人胡燕方,女。申请执行人胡承林,男。申请执行人范玉意,女。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樊城支公司。诉讼代表人水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朱杏秋等五人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樊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樊城支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监利民初字第013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