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商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城支行与刘强、许士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初字第54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城支行。住所地,张店区世纪路与人民路交叉口(富尔玛广场西南角)。负责人:蔺霞,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魏玉莲、张灵芝,山东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强。被告:许士兵。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城支行诉被告刘强、许士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城支行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城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4元、诉讼保全费132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城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唐巧芳审 判 员 卞建蓉人民陪审员 田学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晓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