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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商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城支行与刘强、许士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初字第54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城支行。住所地,张店区世纪路与人民路交叉口(富尔玛广场西南角)。负责人:蔺霞,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魏玉莲、张灵芝,山东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强。被告:许士兵。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城支行诉被告刘强、许士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城支行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城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4元、诉讼保全费132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西城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唐巧芳审 判 员  卞建蓉人民陪审员  田学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晓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