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二初字第003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6-05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群、宋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群,宋亮,韩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二初字第00334-1号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李厚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桂金龙,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俊,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群,女,1977年8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宋亮,男,1974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韩隽,男,1974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群、宋亮、韩隽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329元(已减半收取),由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江玉琴人民陪审员 高小培人民陪审员 吴继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邢晓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