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垦执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刘斌与陈相峰、辛玉真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斌,陈相峰,辛玉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垦执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刘斌,男,汉族,1972年10月30日出生,现住该第三师四十五团。被执行人陈相峰,男,汉族,1968年6月16日出生,现住第三师四十五团。被执行人辛玉真,女,汉族,1970年7月15日出生,现住第三师四十三团。申请执行人刘斌与被执行人陈相峰、辛玉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2014)喀垦民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斌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132640元,尚有101683.8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陈相峰、辛玉真无银行存款、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亦无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刘斌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2015)喀垦民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刘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阿拉法特·阿不都热西提审 判 员 蔡 文 清代理审判员 李 双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史 燕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