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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执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郭某与杜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桃执字第435号申请执行人郭某。被执行人杜某。本院在执行郭某申请执行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和住址线索,申请执行人郭某也无法提供相关执行线索,造成本案不能继续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衡桃民一初字第1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赵 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月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