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2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于海明与陈凤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海明,陈凤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2526号原告于海明,男,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陈凤天,男,住吉林省���春市朝阳区。原告于海明诉被告陈凤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海明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凤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海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海明撤回对被告陈凤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00元,退回给原告于海明3,275.00元,剩余3,275.00元由原告于海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丹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