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莲商初字第2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闫海涛与梅英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海涛,梅英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2237号原告:闫海涛。被告:梅英菊。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海涛与被告梅英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闫海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闫海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闫海涛负担。审 判 员  詹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乙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