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2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闫海涛与梅英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海涛,梅英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2237号原告:闫海涛。被告:梅英菊。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海涛与被告梅英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闫海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闫海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闫海涛负担。审 判 员 詹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乙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