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2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滦南县柏各庄镇张沟府村村民委员会与李素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滦南县柏各庄镇张沟府村村民委员会,李素珍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2000号原告:滦南县柏各庄镇张沟府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景满,该村村主任。被告:李素珍,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滦南县柏各庄镇张沟府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李素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滦南县柏各庄镇张沟府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滦南县柏各庄镇张沟府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滦南县柏各庄镇张沟府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滦南县柏各庄镇张沟府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田继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