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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中刑假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罪犯乔刚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乔刚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汉中刑假字第00004号罪犯乔刚,男,汉族,初中文化,1973年10月13日出生于陕西省城固县。现在陕西省汉江监狱服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1日作出(2009)汉中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乔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9年6月17日送陕西省汉江监狱服刑。2012年8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年(刑期至2017年9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汉江监狱根据罪犯乔刚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江监狱认为,罪犯乔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得24个积极,2012、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各1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乔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入监登记表、社会危险性评估报告、假释罪犯征求意见表、调查评估意见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乔刚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乔刚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江监狱提请对罪犯乔刚的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乔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9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周爱军审判员 房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向璟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