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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佳民初字第00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白彩林诉刘宝刚、魏巧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佳民初字第00649号原告白彩林,女,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刘宝刚,男,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魏巧龙,男,住陕西省榆林市。本院在审理白彩林诉刘宝刚、魏巧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彩林于2015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认为,原告白彩林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且被告也无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彩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白彩林负担。审判员  雷永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