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民初字第1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许一×与杜××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一×,杜××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1674号原告许一×。法定代理人许二×。被告杜××。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一×与被告杜××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许一×负担。审 判 长 韩 啸代理审判员 陈 达人民陪审员 张 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贺志辉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