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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解晓阳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926号罪犯解晓阳。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2012)魏刑初字第4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解晓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2年5月2日至2016年5月1日止。于2012年12月20日送入新乡市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市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解晓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7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解晓阳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12年4月12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解晓阳伙同他人预谋后,通过“爱购商城网”以3960元的价格订购两部苹果4S手机,并申请货到付款。2012年4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解晓阳、吴亚楠将前来送货的快递员周某骗至许昌市东城区学子街,后解晓阳持电警棒对其实施电击,吴亚楠持刀威胁周某,二人强行抢走周某所送货物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所抢两部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1500元。被告人解晓阳系主犯。经审理查明,罪犯解晓阳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6月、2013年11月、2014年3月、2014年8月、2014年12月、2015年4月受监狱表扬6次。上述事实有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解晓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解晓阳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2日至2015年10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审 判 员  李景昌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苏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