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塘商初字第6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浙江理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杭州双成实业有限公司与杭州双成实业有限公司、丁金林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理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杭州双成实业有限公司,丁金林,卫明,杭州科杰居室纺织有限公司,孙文杰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塘商初字第680-1号原告:浙江理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立强。委托代理人:章建国。委托代理人:丁妙。被告:杭州双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金林。被告:丁金林,1970年10月16日。被告:卫明,1977年5月1日。被告:杭州科杰居室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文杰。被告:孙文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理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双成实业有限公司、丁金林、卫明、杭州科杰居室纺织有限公司、孙文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理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理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理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347元,减半收取2674元,由原告浙江理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沈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