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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3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李峰与王一鸣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3782号原告李峰。委托代理人李伟建。被告王一鸣。委托代理人王忠琼。原告李峰与被告王一鸣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沈会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峰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伟建,被告王一鸣的委托代理人王忠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峰诉称,原被告系隔壁邻居关系。被告在没有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在公用过道上安装了防盗门,将原告的卫生间窗户都囊括在内,影响了原告房屋的通风以及原告自由通行,原告和物业公司多次要求被告拆除,但被告一直置之不理。原告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拆除位于上海市闵行区莘朱路XXX弄XXX号四楼公用过道内防盗铁门并向原告赔礼道歉。被告王一鸣辩称,被告安装的铁门并未影响原告的通行,该过道并非原告回家的必经之路,同时也不影响原告房子的通风,该铁门是镂空的。被告认为,在公共过道内安装铁门是小区的普遍现象,因此不同意拆除。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峰系本区莘朱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业主,被告王一鸣系隔壁XXXX房屋业主。被告在四楼公共过道内安装栅栏式防盗铁门,将原告家的卫生间窗户封闭在铁门之内。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要求拆除未果。2015年5月31日,原被告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向被告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被告拆除安装在公用部位的防盗门,但被告未予理睬。以上事实,由照片、房屋产权信息、产权证以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相邻关系中,一方行使权利不得超过必要的、合理的限度,侵犯相邻一方的合法权利,若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本案中,被告在楼道内安装防盗门虽然出于保护自身财产安全的目的,但是客观上侵占了公用部位,并对原告的正常生活造成了妨碍,影响原告在公用部位自由通行的权利,而且楼道作为必要的消防通道,被告安装防盗门也带来了安全隐患,因此原告要求将上述防盗门拆除,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一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安装于上海市闵行区莘朱路XXX弄XXX号四楼公用过道内的栅栏式防盗门;二、驳回原告李峰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王一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会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夏颖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