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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民简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隋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隋顺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民简初字第168号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3号1幢14层1706。法定代表人鲁传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宏德、李金潞,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被告隋顺强,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隋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书面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克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贺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