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芝民简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隋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隋顺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民简初字第168号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3号1幢14层1706。法定代表人鲁传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宏德、李金潞,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被告隋顺强,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隋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书面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克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贺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