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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0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兴曲与邓新胜、孝感市孝昌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曲,邓新胜,孝感市孝昌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0661号原告张兴曲,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邱桂菊,来凤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邓新胜,男。被告孝感市孝昌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健,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兴曲诉被告邓新胜、孝感市孝昌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兴曲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因原告申请进行劳动仲裁,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兴曲撤回对被告邓新胜、孝感市孝昌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兴曲负担。审判员  袁志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银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