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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执字第1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周通申请执行张庆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通,张庆凯,张冬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1444号申请执行人周通,男性,汉族,43岁,现住巴林左旗。被申请执行人张庆凯,男性,蒙古族,44岁,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冬霞,女,44岁,汉族,现住址同上。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巴民初字第431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二被执行人名下个人工资款209225元。(每月扣留张冬霞4000元,张庆凯每月35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审判长  徐国文审判员  毛永民审判员  孟 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卫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