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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二初字第003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徐礼慧与福建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福建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礼慧,福建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福建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二初字第00314-2号原告:徐礼慧,男,汉族,1978年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委托代理人:王熙伟,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负责人:严道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钦,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法定代表人:许南靖。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礼慧与被告福建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福建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江玉琴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江玉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邢晓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