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陈晓东与惠州大亚湾龙光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东,惠州大亚湾龙光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027号原告:陈晓东,男,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身份证号码:×××1012被告:惠州大亚湾龙光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法定代表人:沈沛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东诉被告惠州大亚湾龙光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原告陈晓东于2015年7月13日以原、被告双方纠纷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晓东撤回���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晓东负担。审判员 李海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