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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执民字第22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国有与陈崇清、郑苏琴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国有,陈崇清,郑苏琴,邓邦清,遂昌美森金属构件有限公司,王国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2269-1号申请执行人王国有。被执行人陈崇清。被执行人郑苏琴。被执行人邓邦清。被执行人遂昌美森金属构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邦清。被执行人王国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国有与被执行人陈崇清、郑苏琴、邓邦清、遂昌美森金属构件有限公司、王国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国斌坐落于香山新区27幢2但元202室的房产(权证号码: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于2015年4月23日裁定拍卖,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义执民字第226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徐亦伟执行员  王之亮执行员  朱晗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楼冬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