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渠执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谢述清与杨攀、陈锡伍、张传达、渠县兴鑫房地产开发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述(树)清,杨攀,陈锡伍,张传达,渠县兴鑫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渠执字第258号申请执行人谢述(树)清,男,生于1947年8月18日,汉族。被执行人杨攀,男,生于19796年1月25日,汉族。被执行人陈锡伍,男,生于1968年3月29日,汉族。被执行人张传达,男,生于1955年6月24日,汉族。被执行人渠县兴鑫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许芯友,经理。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达渠民初字第1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被执行人杨攀、陈锡伍、张传达、渠县兴鑫房地产开发公司未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谢述(树)清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于2015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谢述(树)清执行款40000元,并负担本案的执行费5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查明被执行人杨攀在中国农业银行三汇分理处,中国农业银行达州金龙分理处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杨攀在中国农业银行渠县支行三汇分理处账号为622848095239939XXXX上的存款4500元至渠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建设银行渠县支行账号为51001756337051503184的账户上。二、扣划被执行人杨攀在中国农业银行达州金龙分理处账号为622845095803687XXXX上的存款23000元至渠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建设银行渠县支行账号为5100175633705150XXXX的账户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常健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 金 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