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初字第2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鞍山华深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与山东荣信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鞍山华深控制系统有限公司,山东荣信煤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2153号原告:鞍山华深控制系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鹏,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郭继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琳。被告:山东荣信煤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瑾,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安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清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华深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荣信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鞍山华深控制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4207.5元,由原告鞍山华深控制系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宏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之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