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刑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祝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铁西刑初字第558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祝某,男,1973年5月9日出生于沈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沈阳市铁西区爱工南街。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5日被抓获,同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7月31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公诉刑诉(2015)4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姚淑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祝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祝某于2015年5月5日21时许,酒后驾驶辽某某白色丰田兰德酷路泽普拉多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沈阳市铁西区爱工街某某路时被公安机关执勤民警抓获。2015年5月5日21时19分许提取被告人祝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23.6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祝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祝某身份证明材料、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沈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乙醇检验报告,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铁西区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及发还清单,被告人祝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考虑被告人祝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323.6mg/100ml,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交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祝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31日起至2015年11月22日止,罚金款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 判 长 吴 敏审 判 员 李春颖代理审判员 张志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