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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中法民清字第8号-1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广州亿浩贸易有限公司与广东佳力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2014民清8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亿浩贸易有限公司,广东佳力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民清字第8号-1申请人;广州亿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叶建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戎伦,广东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兆宏,广东源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广东佳力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黎仲连。委托代理人:姜平,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广州亿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浩公司)以被申请人广东佳力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力公司)在其营业执照被吊销15日内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佳力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经审查认为:佳力公司于2006年2月13日被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佳力公司应当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然而,佳力公司在出现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解散事由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亿浩公司对佳力公司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因此亿浩公司作为佳力公司的债权人向本院申请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受理广州亿浩贸易有限公司对广东佳力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葛卫东审 判 员  宁建文代理审判员  谢江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一鸣周思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