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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栖执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马绍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绍远,张海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栖执字第752号申请执行人马绍远。被执行人张海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欠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3)栖民一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滨审判员  林 远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铁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