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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钦州市钦瓒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超然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东旺实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钦州市钦瓒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超然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东旺实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922号原告钦州市钦瓒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梅园路99号。法定代表人包家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三努,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青炎,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西超然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朝阳路68号金山广场C2栋631号。法定代表人郑剑虹,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广西东旺实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滨湖路42号宁汇大厦502C号。法定代表人李文猛,该公司经理。原告钦州市钦瓒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西超然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东旺实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关于货物道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钦州市钦瓒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钦州市钦瓒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64元,减半收取2982元,由原告钦州市钦瓒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邱静静人民陪审员  潘泽耀人民陪审员  刘敬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陆晨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