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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滁刑执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赵某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决 定 书(2015)滁刑执字第00241号罪犯赵某,男,198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滁州市人,初中文化,户籍地滁州市南谯区龙蟠街道办事处湖心路社区范岗居民组101号1室。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2013)滁刑初字第00033号刑事判决书,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2月10日至2015年8月9日止,执行机关滁州市清流监狱于2015年7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赵某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2015)滁监狱字第236号提请减刑建议书退回滁州市清流监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