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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少民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少民初字第267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董某某,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董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陈 敏审 判 员  任吉梅人民陪审员  郑兆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玉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