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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8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聂红与高启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红,高启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8124号原告聂红,女,198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高启志,男,196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聂红与被告高启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聂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320元,减半收取诉讼费1660元,由原告聂红负担。审 判 长  江真渝人民陪审员  聂先亮人民陪审员  鄢光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邓文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