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刑执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汤智勇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汤智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479号罪犯汤智勇,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2011)怀洪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汤智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5月5日起至2018年5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2日交付执行。2014年2月7日,经本院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5月4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7月2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假释建议书认为,罪犯汤智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假释,并提交了罪犯汤智勇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汤智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并被评为2013年度劳动改造积极分子,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19.9分。2015年3月13日,怀化市洪江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罪犯汤智勇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提请假释建议书、假释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罪犯假释评议书及《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汤智勇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汤智勇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5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黄丽霞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肖丽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