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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2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冯开丽与王立华、崔德华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开丽,王立华,崔德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2321号原告冯开丽,女,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六道河镇小关门村二道沟2号,身份证号:×××,电话:134XX****XX。委托代理人赵彦伟,河北瑞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8XX****XX。被告王立华,女,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六道河镇小关门村北头道沟72号,身份证号:×××,电话:134XX****XX。被告崔德华,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六道河镇小关门村二道沟5号,身份证号:×××,电话:135XX****XX。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翟建波,河北东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8XX****XX。原告冯开丽与被告王立华、崔德华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开丽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开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开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冯开丽负担审判员  贾吉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艳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