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3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杜光辉与毛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未民初字第03327号原告杜某某,男,1987年2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宽门,男,西安市未央区张家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毛某,女,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白锋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宽门,被告毛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某某诉称,其与被告2011年4月相识结婚,后因性格不合2012年协议离婚,后又于2013年5月复婚,后生一子杜某甲,现已1年5个月。被告动不动就发脾气还自残,莫名其妙的找茬,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其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杜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毛某辩称,原告所说不属实,其和原告感情好着呢,其和原告产生矛盾后原告总不和其沟通,也不体谅。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毛某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4月14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2月1日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又于2013年5月28日复婚,复婚后于2013年12月20日生育一子杜某甲,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关系不睦。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形成诉讼。诉讼中,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能成立。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离婚证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本案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毛某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且双方已经经历了离婚后复婚,复婚后生育一子,故更应加倍珍惜。只要双方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互谅互让,家庭矛盾一定可以化解或者避免。综上,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毛某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对于原告杜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为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杜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杜某某承担(已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白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丁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