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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豫大民初字第0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赵兴华与张用銮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兴华,张用銮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大民初字第0501号原告赵兴华,居民。委托代理人张绍堂,宿迁市宿豫区丁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用銮,居民。委托代理人朱义权,宿迁市宿豫区大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兴华诉被告张用銮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兴华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兴华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用銮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兴华撤回对被告张用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兴华负担(原告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孙长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