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张福林与蔡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林,蔡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341号原告:张福林。被告:蔡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林与被告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福林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福林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福林承担。审判员 常茂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迪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