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张福林与蔡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林,蔡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341号原告:张福林。被告:蔡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林与被告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福林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福林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福林承担。审判员  常茂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迪迪